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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四种权利
发表日期: 2018-03-16 16:42:07
辩护律师的权利有许多,我们可以具体概括为以下四项内容: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后,有权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代其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有权为其争取最大权益,如: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2、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自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过去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收集,律师的活动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利于充分行使权利。
  3、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相关材料的权利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从而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便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清案件真相。
  4、辩论、诉讼的权利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参与诉讼、共同承担辩论职能,具有独立的诉讼人格,在忠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能够依自己的意志进行辩论,履行自己的职责。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人可以不顾一切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谋利。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应该高于个人利益。辩护人接受委托不是为了包庇罪犯隐瞒真相,而是为了让不法分子接受应得的惩罚。当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辩护人必须在尊重案件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歪曲事实不主观臆测,充分发挥辩护职责,才能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平等享有以上权利,只有正确行使权利才能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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