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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网购受损交易平台或担责
发表日期: 2014-01-10 09:40:51

为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对外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如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购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等诸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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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或销售者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诉求,而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为遏制食品认证机构进行虚假认证,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网络交易纠纷,《规定》第9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必须负责。
  对于因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行为的,《规定》指出,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另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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